2007/12/31

勞動合同法

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(原法聯結)
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。
(意思就是說, 如果你的老闆沒有在今年拿給你"一年*一約的聘書", 那你就一直可以做下去)
*(只是舉例的時間)

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的,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。
(何謂冒險作業? 法官的自由心證犯為該如何限定?)

勞動合同法將加速台商回流(新聞聯結)

此法實施後,可預估「成本的增加」如資遣費、經濟補償費、派遣勞工的轉嫁保證金等項,尚可評估;目前已經有上海台商估算,每名員工的勞動成本將增加五成以上

回想當年台商是著眼於中國的減稅優惠、勞動成本低廉等相對因素西進,二十年過去了,台灣的勞動成本並未大幅成長,舊制的不確定退休成本,亦已隨勞退新制的實施,使經營成本易於事前計算,且各縣市政府的招商優惠計畫,也猛力加碼,鮭魚回鄉經營,更待何時?

可以預期的
今年台商的年, 應該high不起來
前進越南, 或許是尋找更廉價勞動力的下一個目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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